挪用公款罪數(shù)額標準怎么認定
挪用公款罪數(shù)額標準怎么認定
入庫時間:2021-06-2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律嬴時代
此前新聞報道稱,遼寧省紀委監(jiān)委對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祁玉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祁玉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財物;挪用公款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經決定給予祁玉民開除黨籍處分。那么挪用公款罪數(shù)額標準是什么?下面大家就隨律贏時代網一起來看一下。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shù)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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