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日發(fā)布,該司法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的手段明確列舉。
司法解釋規(guī)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欺騙、隱瞞手段”。司法解釋同時列舉了“偽造、變造、轉移、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涉稅資料的”“虛列支出、虛抵進項稅額或者虛報專項附加扣除的”等其他逃稅情形。
最高法刑四庭庭長滕偉表示,近年來文娛領域發(fā)生幾起以“陰陽合同”逃稅案件,影響極壞。司法解釋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此外,司法解釋提高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shù)額標準,對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