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實踐中,要準確理解“收受他人財物”的含義。不能機械地僅僅理解為由國家工作人員本人或有共同利益的關系人實際收受或占有,才屬于收受請托人財物。對于在國家工作人員的意志支配下,請托人將財物或利益輸送給第三人的行為,實質(zhì)上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
比如,有這樣一起案例。甲系國有企業(yè)總經(jīng)理;乙系私營企業(yè)主,長期在甲所在企業(yè)承攬工程;丙系甲好友。丙攜家人赴某地旅游,請甲幫助提供車輛,甲給自己所在國企當?shù)胤止矩撠熑舜蛘泻?,請其提供一輛車和一個司機。該司機在駕車拉丙和家人赴景點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丙和家人重傷。除了得到保險賠付外,丙希望甲讓下屬分公司賠償100萬元。甲考慮用車是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