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A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A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金融投資、投資管理、證券經紀和交易、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金融科技服務等)投資投行事業(yè)部總經理。乙,B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經營范圍與A公司相同)總經理。
2023年9月,甲考慮到自己臨近退休,便與乙商議,等其正式辦完退休手續(xù),二人里應外合“賺一把”。2024年3月初,甲退休。隨后便與乙成立C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金融投資、投資管理、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等),并讓甲的朋友作為C公司名義法定代表人,甲、乙系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甲、乙商議,由乙具體實施,為C公司謀取多個屬于B公司的商業(yè)機會,C公司由此獲取了巨額利潤,也因部分投資行為存在風險導致部分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