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對外擔保實務問答
新公司法下公司對外擔保實務問答
入庫時間:2024-04-2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一、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提供擔保問題

1.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公司為自己債務提供擔保是否適用有關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規(guī)定?

答:目前,有關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一般性規(guī)定主要有:《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新《公司法》(2023年修訂,下同)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七條至第十條、《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17條至第22條等,僅適用于公司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即所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并不適用于以擔保為業(yè)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也不適用于公司為自己債務提供擔保(在解釋上僅限于物上擔保)的情形。

〔延伸閱讀:高圣平著:《擔保法前沿問題與判解 ……
繼續(xù)閱讀(剩余:98.41%)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03015020240422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