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召開鞏固深化國企改革三年行動補短板強弱項專題推進會。會上,國資委副主任翁杰明表示,要加大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授權放權力度,國有控股股東要按出資比例和公司章程依法合規(guī)履行出資人職責,不通過行政方式干預上市公司經營自主權。
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出臺到現(xiàn)在,已有近10年時間,相關的改革政策也出臺了許多,改革舉措更是層出不窮。特別是提出國企改革三年行動以來,國企改革的力度不可謂不大,效果也不可謂不明顯。但是,為什么還出現(xiàn)“加大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授權放權力度”這樣的說法呢?難道監(jiān)管機構和國有投資公司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仍然是行政化管理方式,而沒有進入到法制化管理軌道嗎?沒有對國有控股公司實施依法監(jiān)管嗎?如果這樣,所謂的國有企業(yè)改革、特別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熱鬧的還是企業(yè),而不是監(jiān)管機構和監(jiān)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