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下午,安徽省投資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正廳級)杜長棣受賄、貪污、濫用職權(quán)案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長棣在擔任安徽國風集團副董事長、總經(jīng)理,原地級巢湖市副市長,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jīng)理、董事長以及安控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09.48萬元。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長棣利用擔任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jīng)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安排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