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9號公布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進口產品存在補貼,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
第二章補貼與損害
第三條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qū))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出口國(地區(qū))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以下統稱出口國(地區(qū))政府。
本條第一款所稱財政資助,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