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場所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場所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發(fā)布日期:1999-11-0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1999年11月4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公布)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采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51號),加強會議費支出管理,節(jié)約經(jīng)費支出,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各部門)召開的二類和三類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經(jīng)費歸口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人民團體,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各部門的會議,應在本部門內(nèi)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會議場所召開;本部門沒有會議場所或會議場所不具備接待條件的,一律到會議定點場所召開、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在其他會議場所召開會議的,事先須經(jīng)國管局審批。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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