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4日勞動部公布)
第一條為做好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保障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符合礦山安全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礦山安全規(guī)程、行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條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應當對礦山開采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礦山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內(nèi)容提要》要求編制安全專篇。
第四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參加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國務院有關管理礦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