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6-03-3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xiàn)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gòu)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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