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121號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林權管理和林地保護,合理開發(fā)利用林地資源,維護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林權管理、林地保護和林地資源開發(fā)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劃的宜林地。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權管理和林地保護工作,制定林地使用規(guī)劃,落實林權管理和林地保護任期目標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