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3日昆政發(fā)〔1996〕11號公布自1996年3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國務院第55號令)、《云南省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昆明市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昆明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內,凡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繳納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是經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