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號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重大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重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建設項目,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資金和政府設立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稽察,是指稽察特派員和稽察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稽察人員)對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實施階段和竣工驗收全過程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以及項目后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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