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依法批準的礦區(qū)范圍內,以外包工程的方式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勘探、建設、生產、閉坑等工程施工作業(yè)活動,以及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fā)、儲運等工程與技術服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從事非煤礦山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安裝,以及露天采礦場礦區(qū)范圍以外地面交通建設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