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法制工作機構開展行政復議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guī)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