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4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5號公布,根據(jù)2018年7月16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8號《關于修改〈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建設審查,根據(jù)《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或者生產(chǎn)、進口移動式實驗室應當報科學技術部審查同意。
第二章申請
第三條向科學技術部申請建設實驗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建設規(guī)劃要求;
(二)開展實驗室建設確屬必要;
(三)具備保障實驗室規(guī)范安全運行的能力和機制;
(四)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