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所有租賃,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承租人通過許可使用協(xié)議取得的電影、錄像、劇本、文稿等版權、專利等項目的權利,以出讓、劃撥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識產權許可,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勘探或使用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不可再生資源的租賃,承租人承租生物資產,采用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許經營權合同,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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