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局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為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國發(fā)〔1989〕49號),加強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須按出讓計劃進行。
出讓計劃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擬訂,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預報制度。出讓方案初步確定后,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須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預先報告。
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出讓年限、規(guī)劃用途、出讓方式、地價評估、效益測算及方案實施進展情況等。
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