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2019年11月8日修訂發(fā)布)
第一條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信息隔離墻制度,是指證券公司為控制內(nèi)幕信息及未公開信息(以下統(tǒng)稱“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前款所稱內(nèi)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的定義適用《證券法》及《刑法》的規(guī)定。
第三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需知原則管理敏感信息,確保敏感信息僅限于存在合理業(yè)務需求或管理職責需要的工作人員知悉。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對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敏感信息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不得利用敏感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證券公司聘用外部服務商的,應當與服務商約定其對在服務中獲知的敏感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條證 ……